天朝的KTV版权收费乱局和谜局……
由于文化部作为KTV收费权的竞争者出现,国家版权局表现出了令人吃惊的行政效能,几乎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公布了收费标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也坚持来要钱,消息一出,中国各大城市的KTV业者就掀起了新一轮的反对浪潮,骂声一片,上海业者要求全国听证,深圳业者表示可能以******KTV来抵制收费,广州娱乐协会直接叫板,表示交也要交得明白,杭州、昆明文娱协会则建议……。而北京方面则表示收费会执行三档标准。 至此,“版权费的收取”可谓是十面埋伏,四面楚歌。而“每年百亿元”的诱惑是在太大,所以,版权局仍痴心不改决定收取到底,中国音像保护中心最近就表示,不交费就从曲库里删歌。争论的焦点仍然集中在版权费谁有权来收,怎么收,按什么标准收,版权费能否真正进入权利人的口袋等多个问题上。争议过程实质上已经演变成为一个各方利益包括政府部门利益博弈的过程。 吵来吵去,有点让人“乱花渐欲迷人眼”。而这利益中的一方,真正的版权人,即制作公司以及词曲作者却始终没有出声。
收费:名不正言不顺 当前的KTV版权费收费主体当属谁家? 事件焦点中的相关方目前有文化部、版权局、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文化部和版权局还出台了各自不同的收费办法和标准。而无论是文化部还是版权局,都是政府部门,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谁过多地参与到这场收费之争中,都欠妥当。法界人士认为,两部门不顾法律程序,各搞一套的做法让人怀疑他们是在抢收费、抢钱。
可见,在这件事情上,版权局也是个局外人,不但无权制定价格,更无权收费。KTV业者为什么敢于反对他们的顶头上司版权局原因也就在于此。尽管版权局为收这个费可谓是煞费苦心,还特别成立了一个“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用来做收钱的白手套。所以各地KTV业者在这个问题上很强硬,在利益的面前,他们认为“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根本不理版权局这一茬。
钱怎么分 这件事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争论焦点,就是钱怎么分的问题。也许KTV业者其实真正关心的不是谁在收这个钱,而是分到他们手上到底有多少钱。现实是,欲行使收费权的几家单位都没公开提出版权费收上来后怎么分配的问题。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挂靠在中国音像协会)的负责人曾声称按法律规定他们的管理费是20%,其余的将分配给权利人。但中国音像协会称他们准备按30%~40%收取管理费。不管怎么分,这其实并没有和KTV业者们协商过,也就是“收费方”想怎么分就怎么分,这不怪KTV业者会群起反抗。 “我不关心这钱到底是怎么收上来的,最重要的是具体这些版权收费怎么给我们音乐公司。”华谊音乐董事说,“毕竟怎么分到我们手里才是最关心的,别到时候钱收上来了,却分配不到我们手里,那不是没用吗!” 拥有全世界最大歌曲版权库的百代版权负责人也说,“现在文化部和版权局都在弄这个版权收费问题,以后到底是谁负责也没有什么明确的划分。我们的态度很明确,那就是,谁给我们钱,我们就和谁合作。别到时候,卡拉OK场所的版权费被收上去了,而我们却没收到钱,那有什么用?”
真正权利人为何不出声 拥有一万多首卡拉OK音像作品版权的八十多家音像单位,共同起草宣读了《音像作品权利人的共同声明》。虽然会开得非常热闹,但是各大唱片公司和发行公司却都觉得不满意,旗下拥有女子十二乐坊等大牌艺人的世纪星碟负责人就说,“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保护工作会议会开得根本没什么意义,最简单说,所谓权利人根本不是真正的权利人。真正的权利人是什么?应该是制作公司以及词曲作者!这些发行公司凭什么和各大KTV谈费用?” 有评析称,设立版权费的初衷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这场争论中,著作权人——广大制作公司和词曲作者的声音却被忽视。目前在这场争斗中发行公司一直代表著作权人在发言,而众多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他们几乎没有什么声音。照理,他们有足够的理由担心,收上来的钱将会成为风险重重的“灰色地带”。而当KTV业者群起反抗版权局时他们为什么不顺势加一把力而始终默默无声?
对此,有专家分析称,这或许是因为版权局是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衣食父母”的缘故,他们的作品出来必须得经过版权局才能得以面世见人,所以他们不敢和版权局对抗,以免他们的作品被卡。
有专业人士认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音乐唱片的版权人也不是天生的慈善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益普及、国外音乐唱片巨头跨国维权步伐的加大,卡拉OK经营者为使用音乐作品买单已是大势所趋。但音乐唱片的版权人如何收费,卡拉OK经营者如何买单却成了问题。一对一的谈判授权,双方付出的成本太昂贵了;司法诉讼维权,又只能起到敲山震虎的个别警示作用。从社会整体成本最小化、权利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惟一的选择。因此,最理想的模式莫过于音乐唱片版权人自发形成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谈判协商完成与卡拉OK经营者的利益博弈,确定收费主体、收费标准和收益分配。这个过程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程,不需要行政权力的介入,完全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所以版权局和文化部的举动实在奇怪,到底是真为版权方好,还是为填满自己的口袋,令人质疑。
版权费收取成功案例: 日本:按KTV面积收费 33平方米,每月缴3500日元(约239元人民币,一年约2868元人民币);66平方米,每月缴8500日元(约581元人民币,一年约6972元人民币)。 香港:按歌曲的新旧程度收费 一首新歌要先举行竞标、向KTV拍卖首播权。各艺人各自的版权费也不一样,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公司的版权费都不一样。 台湾:四种收费方式,视各家KTV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用哪种更合适。 按点击率收,一次五毛台币;按营业面积收一平方米一千台币(约242元人民币);按照包间收,一个包间五千台币;按KTV的营业收入比例,收取1.5%。
后续:
KTV将建立统一曲库系统? 据说此举旨在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并逐步解决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关于著作权的矛盾。 这个系统将经过授权的合法歌曲入库,加入该系统的KTV为顾客播送的歌曲也只能通过曲库点播。也就是说,消费者唱什么歌,得必须先经过文化部的提前审查,消费者再也无法“想唱就唱”了。
我并不反对采取行动来杜绝不健康歌曲,但这种行动不能以损害公民自由和权利为代价。难道为了所谓的“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就应该一棍子把所有的K歌者都打入“不良青年”吗?已经进入正常市场渠道、公开发行的歌曲,早已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查,我想,没有哪一首不能唱的。而现在,文化部又设置一个“市场准入”,对于让什么歌入围KTV曲库,还要“查一查”,用意何在?难道文化部也看上了娱乐市场这块肥肉?
当前,文化娱乐市场的准入门槛已经够高,各种批文、执照、证件、手续、许可等等,难道还嫌障碍不够多吗?到时,恐怕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权利,还有市场公平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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